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我校设立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为规范其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三条 学校成立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管理;成立由我校院士、学术委员会委员、各学科带头人组成的顾问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和研究生院为我校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暂设项目基金、人才基金、学科交叉基金三类。项目类以新兴学科、前瞻性研究、国家项目的竞争前培育为目标;人才类以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学科交叉类以科学前沿、国家重大需求为目标。项目执行期均为二年。
第六条 项目类基金设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1. 面上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新兴学科研究,强调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
2. 重点项目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七条 人才类基金设青年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两类:
1. 青年基金主要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研究。要求申请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2. 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支持我校在读博士生在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研究,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前期培育。研究生创新基金按每年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10%左右安排。
第八条 学科交叉类基金设面上和重点两类:
1. 面上项目强调围绕科学前沿,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
2. 重点项目强调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交叉研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自主研究基金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 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 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顾问专家组及管理委员会评议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部门。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