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上水平、创一流"与可持续发展,保障申购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三部委教监〔2008〕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采购,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外协加工、定制零部件;仪器设备、功能部件的测试与安装调试;教学与科研实(试)验活动中需要的元器件、原材料、耗材(试剂、气源)等购置。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对项目计划、人员安排、费用支出等负有管理责任。
2. 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项目的经费预算、结构比例、大额度资金支付等,负有指导、审批责任。
3.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项目需要的加工、测试活动和实(试)验用元器件、原材料、耗材等采购,实现高性能价格比负有指导、协助与管理责任。
4. 学校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实施规范管理,如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等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 为保障各项目组承担的科研、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根据其额度对采购方式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1. 采购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凭发票与采购清单直接到校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2. 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项目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并在供货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购人自行询价采购,提供不少于三家公司(厂商)的报价材料(没有三家报价的特殊情况应附专题说明)。供货合同由申购人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学校项目相关主管单位(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教务处、人事处等)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按学校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或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5. 任何项目负责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学校监管,一旦发现违反的,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外,申购人需持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的供货合同到设备处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财务处凭加盖"华中科技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后的合同及经项目负责人、采购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发票背面签字)的发票办理报帐手续。
第六条 学校着力推进仪器设备采购"阳光工程",逐步推行本办法所述的采购通过"仪器设备竞价网"实施。设备处应大力加强相关公司(厂、商)在"仪器设备竞价网"上注册工作,提供必需与充分的市场竞价条件实现采购方式的优化,以采购"性价比最优"的服务与物品,满足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采购范围、笫四条规定的采购方式或审批程序,出现新情况、矛盾和问题时,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