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院2016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学金评选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评审组织结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本院研究生导师代表(4人)、校外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行政管理人员代表(2人)、研究生代表2人(博士和硕士各1人)任委员,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及相关说明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对象为未超学习年限、非新生(硕博连读学生除外)的全日制研究生。相关说明如下:
1、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5、论文发表以论文见刊为准,其中论文见刊以能在线检索为准。论文期刊分类见“数学与统计学院期刊分类”,以参评年度前一年期刊分类为准。参评论文需在参评年度的9月1日前发表;
四、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8、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9、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10、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为在校学校;
11、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申请须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 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 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3.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4.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优秀奖、成功参赛奖等除外)。
5.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 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五、评定时间和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至10月进行。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研究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登陆HUB系统完成在线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中午11:00前将审批表和院系要求证明材料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过期不予处理,同时将电子版发至1211084500@qq.com。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等方面阐述。“推荐人”原则上由导师签字。
(2)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
①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上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
②候选研究生围绕课程成绩、学术论文、学科竞赛、创新发明、课题研究、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准备答辩材料,于2016年10月16日晚19:00科技楼702进行答辩。
③候选研究生进行公开答辩结束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投票,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每位评委只能按照规定的名额投同意推荐票,未投同意推荐票视为不同意推荐。当最后一个推荐名额出现同票的情况下,由评委组织下一轮投票。投票评选实行回避制度。
④最终结果以评委票数排名决定。
(3)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
六、附则
评选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上报学校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奖学金资格。
本评选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评选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
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学生个人事迹书面材料要求.doc
国家奖学金推荐研究生个人展示材料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