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网 >> 华数基金 >> 基金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华数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华数教育基金(简称华数基金),由华中科技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历届校友、海内外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人士、单位等发起成立,为致力于支持华中科技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建设、发展和学生培养的非公募定向基金。


第二条 华数基金是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设立分账户。华数基金的资金募捐、管理、使用等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为加强对华数基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华中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中科技大学社会捐赠鸣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四条  为规范华数基金的管理,成立华数基金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对学院、捐赠人以及社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5-15人组成,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赠人、校友代表、学院主要领导产生。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各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学院在职人员担任。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和学院协商同意的专业人员组成。秘书处工作职责是落实华数基金日常运行。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捐赠人、学院主要领导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理事会换届改选,由学院、上一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校友共同提名候选人,经全部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为当选理事颁发理事证书;理事会理事的增补、罢免事项,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职责:制定及修改华数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华数基金投入使用计划;审定华数基金年度收支及决算;检查执行组工作开展情况;对华数基金捐赠筹款及资助工作进行决策与监督;决定华数基金面对捐赠人和社会的信息公开事项;决定理事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等事项;研究并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理事会主席职责:理事会主席是理事会会议、活动的召集人;理事会主席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理事会主席任期内开展对外相关活动时代表华数基金;理事会主席在任期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理事会主席任期内因工作失职,导致理事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华数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可书面授权理事会副主席或其他理事代表行使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正式会议。如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有1/3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正式会议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可委托理事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主席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应尽可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提出意见。受托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也可受书面委托投票表决。但受托人只能接受一票之委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致使华数基金遭受损失的,支持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基金的捐赠、管理、使用和鸣谢


第十五条  华数基金的来源:

(一)校友捐赠(包括单笔捐赠和集体捐赠);

(二)社会个人、单位的捐赠;

(三)基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华数基金接受捐赠,本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平等自愿、无偿捐赠、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等原则。华数基金接受捐赠时,

受赠人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并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学院和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华数基金的用途:

(一)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数学研究中心(数学楼)建设;

(二)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学生组织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学生社团组织的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相关培训等活动);

(四)资助经由理事会决定的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华数基金为留本基金。华数基金本金用于筹建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数学研究中心(数学楼),留本至数学楼动工之日。华数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当数学楼建设无法实施时,经理事会、捐赠人、学院协商同意,可以改变华数基金留本模式,直接用于华数基金用途中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华数基金的资产及其增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华数基金捐赠人有权向理事会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回复。


第二十一条 华数基金捐赠人如发现本基金使用有违反捐赠协议情况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理事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日至1231为华数基金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231日前,理事会将完成下列工作事项:

(一)审定执行组工作汇报;

(二)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审定下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四)资产清册;

(五)形成华数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六)经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检查后,在理事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华数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信息,接受广大校友和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有关规定,对华数基金的捐赠人,无论金额大小,都将致感谢函,并分别以如下方式致谢:

(一)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捐赠人,颁赠捐赠纪念证书;

(二)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至10万的捐赠人,颁赠纪念牌;

(三)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捐赠人,颁赠铜质纪念牌;

(四)对捐赠金额累计在50万到100万元的捐赠人,颁赠银质纪念牌;

(五)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到500万元的捐赠人,颁赠金质纪念牌,并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贡献奖”;

(六)对捐赠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赠金质纪念牌,并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可聘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七)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

(八)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2年    日经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学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华数教育基金理事会。